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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0 15:27:3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

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仪器管理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仪器管理员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实验室仪器的状况。

第二条  实现三定: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仪器管理员必须熟悉所分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规范使用,维护和确保分管仪器的正常使用,培训和监督新进实验室人员对该仪器的使用。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表,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建立维护档案,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六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精密贵重杜绝仪器带病运转。实现一保:保清洁,三防:防尘、防潮、防震。

第七条  使用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如有必要,使用完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大型中型仪器和必要的仪器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保证实验时间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仪器管理员要监督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仪器说明书原件和仪器归档资料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统—保管,需要使用查阅时,需作登记记录。仪器说明书复印件和正在使用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由仪器保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复印件,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入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未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者(未造成仪器损坏)给予每次50元的经济处罚,由仪器管理员负责监督执行: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酌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如:卫生、维护、登记、培训使用等)而导致仪器损坏的,视将扣除1-6个月的岗位和绩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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